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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产业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健身消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1-15 16:30:05      北京市体育产业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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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产联办字〔2017〕7号

北京市体育产业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健身消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36号)精神,促进本市体育产业发展,特制定《北京市全民健身消费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体育产业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北京市全民健身消费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精神,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36号)中关于“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途径,由补贴体育企业向补贴群众体育消费转变”的要求,以及《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中关于“本市对符合条件的具有公共性、大众性的健身消费项目和设施实行健身消费管理”的规定,推动体育产业发展,鼓励全民健身,促进体育消费,北京市实施“惠动平台”项目,对全民健身消费进行部分补助。为规范全民健身消费补助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补助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针对消费者在入围体育场馆内健身发生的场地使用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助。消费补助发放遵循“公平公开、消费引导、先领先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消费补助通过惠动平台申领和发放,惠动平台包括个人计算机(PC)平台和移动平台。

第二章 对消费者的补助

  第四条  为保证消费补助申领行为的真实性、安全性,消费者须在惠动平台上实名注册,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

序号

运动项目

单次运动

多次运动

包场预定

购买门票

购买次卡或储值卡

1

室内足球

√

√

2

室内篮球

√

√

3

室内排球

√

√

4

室内羽毛球

√

√

5

室内乒乓球

√

√

6

室内网球

√

√

7

室外网球

√

√

8

室外足球

√

√

√

9

室外篮球

√

√

√

10

健身(室内器械类)

√

11

室内游泳

√

√

12

室内滑冰

√

√

13

室内滑雪

√

√

14

室外滑雪

√

√

15

射箭

√

√

16

攀岩

√

√

17

卡丁车

√

√

18

冰壶

√

√

19

蹦床

√

√

20

击剑

√

√

21

壁球

√

√

  第五条  消费者需在惠动平台上预定适合的场地、时段,消费种类分为单次运动和多次运动,其中单次运动包含包场预定和购买门票的方式,多次运动为购买次卡或储值卡的方式。具体分类见下表:

  第六条  消费者实名制注册后,可申领电子代金券。预定时,只需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通过电子代金券由消费补助支付。代金券为满减形式(例如:满100元减30元等),每天限量发放,每个用户每周最多领取一次。每笔订单只能使用一张代金券,不可累计使用,每个用户每年补助数额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体育场馆申报及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服务场馆,审核合格后成为消费补助的入围体育场馆。

  第八条  申报主体

  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良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实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企业,或实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场馆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场馆具备大众健身功能并已合法正常开放;

  (三)场馆提供健身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一项:室内外足球、室内外篮球、室内排球、室内羽毛球、室内乒乓球、室内外网球、室内游泳、健身(室内器械类)、室内滑冰、室内外滑雪、射箭、攀岩、卡丁车、冰壶、蹦床、击剑、壁球;

  (四)滑雪、攀岩及游泳场馆需具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场馆运营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入围: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报单位与场馆运营主体不一致的;

  (三)申报单位提供或曾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四)因严重违规行为被处罚过的。

  第十一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北京市体育产业协会官方网站(www.bjsia.cn)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北京市全民健身消费补助入围体育场馆申报表》,并将场馆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的扫描件或照片进行上传,滑雪、攀岩和游泳场馆需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扫描件或照片一并上传;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申报信息,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现场踏勘;

  (四)入围场馆与平台对接,并与平台运营方签订《惠动平台合作协议》;

  (五)场馆正式上线服务。

  第十二条  入围体育场馆须在收银台显著位置摆放惠动平台标识,在经营场所摆放消费补助管理办法等宣传物,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惠动平台项目宣传。

  第十三条  入围体育场馆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补助抵扣部分。消费者若发生退货(服务)行为,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补助抵扣部分)。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结算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

  惠动平台将当期订单统计核对汇总后提交至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补助资金下达至惠动平台。

  第十五条  资金结算

  (一)惠动平台将当期订单统计核对汇总后,于结算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将用户支付金额支付给场馆;

  (二)当期补助资金下达至惠动平台后,于收到盖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的用户补助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5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惠动平台将用户补助金额支付给场馆;

  (三)结算周期由惠动平台与场馆方协商,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措施

  (一)日常跟踪,现场走访

  联席会议办公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对场馆的运营情况、客户服务情况、平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设置专线,接受投诉

  惠动平台设置客服电话(4006-500-700),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接受用户投诉。

  (三)交易评价

  消费者在订单完成后有权选择对提供服务的场馆进行评价。

  (四)电话回访

  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对场馆服务情况进行调查。

  (五)后台监测

  采取技术手段对平台运营数据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错误数据。对于因用户或场馆违规操作引起的数据异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跟踪管理

  惠动平台每年第二季度对上一周期运营管理整体情况形成执行总结报告,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经监督检查,场馆出现下列情节的,将视情节轻重按口头警告、产品停止上线1个月并信息公示、解除合作并信息公示等处罚形式进行处理。

  (一)因场馆设施设备老化、陈旧或安全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健身服务;

  (二)场馆运营方不配合、不积极参与惠动平台的操作培训、软件升级、硬件准备;

  (三)场馆运营方未妥善保管惠动平台的宣传物或按惠动平台的规定发放宣传物和赠品,因此造成宣传物和赠品的损坏或丢失;

  (四)场馆运营方在服务过程中若出现系统问题,不及时与惠动平台沟通,不积极地解决问题;

  (五)因场馆运营方自身管理原因(如线上线下重复预定等)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享受服务;

  (六)如用户订场成功,在未通知该用户预订变更的情况下,场馆运营方自行取消用户预订,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

  (七)场馆运营方未按照用户订单执行,擅自改变用户订单的内容,如克扣用户预定的产品时间、场次、数量等;

  (八)场馆运营方在用户订单和验券设备正常的情况下,不给惠动平台用户验券,影响惠动平台用户正常使用;

  (九)场馆运营方未遵照惠动平台培训的操作流程规范操作,利用惠动平台的漏洞或系统故障牟利导致惠动平台数据异常;

  (十)用户没有到场消费,场馆运营方自行购买电子券并验券;

  (十一)场馆运营方擅自改变惠动平台为用户提供的团购券、优惠券等相关产品的使用用途牟取利益;

  (十二)场馆运营方恶意垄断惠动平台为用户提供的优惠券、团购券等优惠资源;

  (十三)场馆运营方使用虚假运营资质,或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十四)场馆运营方以任何方式骗取补助的,如场馆运营方超负荷验券、非营业时间验券等;

  (十五)经营场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六)场馆运营方被有关部门取消经营资格;

  (十七)场馆运营中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伤亡。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补助资金的总体管理,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专题询问及检查,接受市财政局专项检查和绩效考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7-2020预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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