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受理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2 |
审核 |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
3 |
审批 |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
4 |
颁发证书 |
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5 | 监督检查 |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 6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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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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