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关于对持有中国游泳协会各类证书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体职鉴字[2006]18号和《关于对健美操专业技术等级指导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体职鉴字[2006]12号)的文件精神,执行体育场所服务认证要求,规范健身场馆从业人员的资质,北京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决定对原持有中国游泳协会各类证书、中国健美操协会健美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鉴定对象
凡持有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游泳教员、水中健身员初级、中级、高级或高级考官证书者;中国体操协会颁发的健美操三级、二级健美操技术等级证书以及一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一年以上者。
二、鉴定办法
以上人员免游泳、健美操技术技能考核,只参加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理论培训,并经鉴定站按统一规范的试题进行理论鉴定(考试),经鉴定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初、中、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鉴定截止时间
需要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原持证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时间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
四、鉴定的组织与实施
根据工作的需要及项目特点,初、中、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健美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北京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组织实施。
五、未持上述证书人员的鉴定办法
未持有中国游泳、健美操协会颁发的证书,在各类健身场所从事或准备从事游泳、健美操技能传授、技术 安全指导的人员,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办法,按照《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规程》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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