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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贯彻<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8-02-28 15: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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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正确执行《北京市贯彻<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世界三大赛系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及经国家体委批准的以其它名称举行的最高水平比赛。
  二、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和非主管教练(副教练)的职务时,除按单位行政领导聘任时明确的职务外,还应根据其在拟订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非主管教练(副教练)及培训出成绩的运动员(队)不满二年的主管教练,在评定职务等级时,其业绩按25%—50%掌握。
  三、关于输送成绩问题
  (一)输送系指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同一训练层次或在同一训练层次中更换教练人选,不能算作输送。
  (二)关于输送后取得的比赛成绩计算办法:本项输送,其成绩如实计算;转项输送,按项群分类原则;同类项输送,其成绩按70%计算;非同类项输送,按50%计算。
  (三)未经市体委主管部门同意而输送到外省市的运动员,不计算为输送人数和比赛成绩。
  四、属个人项目的团体成绩不能列为集体项目成绩,其中子项团体成绩,按单项成绩对待。
  五、教练员的外语水平应根据其工作特点,侧重于掌握本专业技术术语和竞赛及对外交流的需要等方面的内容,由市体委按国家体委统编教材组织培训、辅导,参加市科干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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